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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是否需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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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法收养的孩子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规定。

法律分析

被合法收养的孩子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是少分。所谓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赡养;

2、晚辈对长辈赡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能够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合法收养的孩子与生父母之间的赡养义务已经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应该不分或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同时,如果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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