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来源:爱go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离婚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我们可以参考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1. 子女的需求状况。

2. 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离婚前双方协议的抚养费分配方案。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民法典协议离婚程序怎么办理

民法典规定,夫妻要协议离婚的,首先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过了冷静期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办理离婚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拓展延伸

民法典离婚抚养标准:如何计算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非独生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母亲无力抚养,父亲可以探望并支付抚养费。那么,如何计算子女抚养费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子女直接由母亲抚养的,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二)子女由父亲抚养的,父亲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具体负担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

(三)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或者父母双方无监护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按照其自愿担任抚养人的方式确定。

(四)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本法规定。

因此,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

结语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