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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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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轻微情节、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无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和其他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处理方式包括不予受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机关和人民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结语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无论是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还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法律为其设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机关和人民等执法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或判决,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关注:1.对以上六种情形,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民发现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机关和人民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2.最高人民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并建议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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