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社保的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