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期间可予延长,但最长时限不得超逾十二个月。该制度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涉案人员不越过法律界限,并确保在传讯时到场接受调查,侦察、起诉及审判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