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权责的基本准则有四个方面:首先,地域管辖要求以“原告就被告”为优先考虑因素,意味着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合同类纠纷需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居住地所在法庭审理等。然后是级别管辖,通过衡量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法院对于民事一审案件的职责和权限。再者,专属管辖对于某些特定类别案子采用强制性规定,如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最后,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与争议有关的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说,这些权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并保证案件能得到公平、迅速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