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度明文,可解除合同的制约或事项包括:(1)因自然灾害无法达到双方设立之目的;(2)在约定履约周期结束前提早声明或暗示不会履行主债务;(3)一方拖延重要债务,诚挚催告后于合理时间内依然未履行;(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达成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