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若需解除员工关系,必须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赔偿。
首先,员工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其次,员工在该企业工作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
最后,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不足半年。
对于前两种情况,企业应以员工每月工资为基准,按一年期限进行赔偿;
而对于最后一种情况,则只需支付员工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