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一方拒绝履行协助探望亲子之责,则非抚养子女的一方可申请法令对此予以拘役或罚金等强制手段。
离异之后,生父或生母拥有子女的探视权,而另一方负有提供协助的责任。
如有任何相关人员或机构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此项权利,将由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制裁,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