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三个基本要求即可采用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承担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需表现出其履行能力大幅度下降或存在着不能承担相应对价的实际风险;
三,合同需要具备明确的前后履行顺序。
此外,先执行义务人需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按时完成债务;
其提前支付的债务应当已逾期偿还期;
而且,后履行义务人不得提供任何经济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