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有以下财产可作为抵押标的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1.建筑及其它土地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与原材料等;
5.新建物业、船舰或飞机;
6.交通运输工具等。
此转让合同不属其中,因此无法进行抵押或申请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