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包括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为县以上(含县)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 规定明确指出,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 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擅自管理档案、涂改档案内容、伪造档案材料、未经授权公布或泄露档案内容等,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5. 对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