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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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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指的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出现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在的额度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车辆所有人必须进行投保,并且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其的承保,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额度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且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的,并非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可分为人身伤亡的赔偿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间接财产损失。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指的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出现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在的额度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车辆所有人必须进行投保,并且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其的承保,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额度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且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的,并非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2种观点: 汽车强制保险包括的险种,如下:1、交强险,其是一种强制性缴纳的车险,主要保障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责任;2、商业车险。商业车险包括哪些险种?商业车险包括的险种,以下:1、车损险,用于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2、第三者责任险,是用于赔偿车主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的损失;3、不计免赔险,是用来转移车主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至保险公司,降低车主损失;4、盗抢险,用于赔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害;5、车上人员责任险,用于赔偿车上的司机和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自燃险,用于赔偿因车辆电器、线路等自身原因起火造成的损失;7、玻璃破碎险,用于赔偿车辆挡风、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8、车身划痕损失险,用于赔偿人为、恶意、行驶意外事故造成划痕带来的损失。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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