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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的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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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报销应 符合如下法定条件:1、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女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可以享受男性参加的生育保险,男性参加生育保险,主要用于对应照顾妻子生产的产假期间工资补贴,以及以后生育结扎手术等生殖健康医疗的相关费用报销。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二、待遇标准:(1) 产前检查费:1000元;(2) 生育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符合医保范围报销80%,二级及以下医院符合医保范围报销100%。(3)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三、提供材料(到生育经办窗口办理)(1)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再生育一个孩子证》);(4)出院记录(盖章)、费用、费用清单(盖章);(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7)失业女职工或配偶建设银行卡和持卡人身份证合一的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开户名、联系人及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育险保销需要的材料有:准生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医院开具的请明以及生育报销表格。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二、待遇标准:(1) 产前检查费:1000元;(2) 生育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符合医保范围报销80%,二级及以下医院符合医保范围报销100%。(3)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三、提供材料(到生育经办窗口办理)(1)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再生育一个孩子证》);(4)出院记录(盖章)、费用、费用清单(盖章);(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7)失业女职工或配偶建设银行卡和持卡人身份证合一的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开户名、联系人及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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