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文物保护工作是中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是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指导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文化遗产调查、登记、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等。同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还负责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展示效果。其工作涉及到文物的分类、保存、修复、鉴赏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中枢部门。文物保护法是哪个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律。该法于1982年10月1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是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文化遗产调查、登记、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同时,其还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展示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ニ)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2种观点: 不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其具体保护范围不同,有的可能是沿外边线向外50米,有的可能只有几米。具体情况,要看各级保护单位的规划书。该文件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物遗产500米范围内是不允许擅自修建其他建筑物。建设的房屋不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和所属范围。要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行为要求与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呼和浩特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呼和浩特地区文物遗迹、遗址十分丰富。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三条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物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物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第四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山区和水域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占用的古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3种观点: 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文物保护工作是中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是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指导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文化遗产调查、登记、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等。同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还负责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展示效果。其工作涉及到文物的分类、保存、修复、鉴赏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中枢部门。文物保护法是哪个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律。该法于1982年10月1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是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文化遗产调查、登记、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同时,其还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展示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1种观点: 《刑法》针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有:1、走私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二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九条
第2种观点: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罚,具体如下:1、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何认定故意毁坏文物罪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故意毁坏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3、故意毁坏文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故意毁坏文物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种观点: 1、走私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1种观点: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罚,具体如下:1、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何认定故意毁坏文物罪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故意毁坏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3、故意毁坏文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故意毁坏文物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观点: 一、破坏文物违法吗1、破坏文物违法。具体如下:(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情形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倒卖文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倒卖文物最的量刑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我国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我国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为建筑。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分为三种,国有、集体所有、私有。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通文物的途径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等。3、只要文物来源合法就可以进行拍卖和交易。4、拍卖和交易的方式必须按照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ニ)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ニ)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2种观点: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2、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4、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5、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6、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8、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9、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10、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2种观点: 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文物保护工作是中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是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指导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文化遗产调查、登记、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等。同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还负责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展示效果。其工作涉及到文物的分类、保存、修复、鉴赏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中枢部门。文物保护法是哪个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律。该法于1982年10月1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是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文化遗产调查、登记、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同时,其还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展示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2种观点: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文件,旨在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文物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因此,《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透明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且避免不当使用及挥霍浪费。文物保护志愿者、学生等社会力量也可以获得更好的参与机会,这将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该管理办法从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审计监督等方面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管控,这样做旨在实现文物保护的有序推进并增强其可持续性。中国都有哪些保护文物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设立了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以及市、县文物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文物保护性质的机构。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加严格的规范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强其权威性和透明度。在长期的承载下, 设法维护并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将为保护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政策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交易的文物,不得流通市场。禁止向境外非法出售、赠送或者运输。
第3种观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如下: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2、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3、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4、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如下:1、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2、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3、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4、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5、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确保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1种观点: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2、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4、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5、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6、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8、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9、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10、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宪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1种观点: 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其他非旅游企业及个人的侵犯,另外一种是旅游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这些问题和纠纷并不是凭空出现的。据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老师王绪传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非法企业和个人钻法律空子,恶意抢注以谋取巨大利益;二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广泛的实用性,但是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某些行业如旅游行业在具体运用时遇到法律规定散乱、针对性不强的困难;三是个别旅游企业存在“搭便车”心理,对知识产权缺乏应有的重视。此外,长期以来,我国旅游资源开发“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状也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问题的发生,一些跨行政区域的景区品牌纠纷便是最好的明证。对于旅游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王正志建议,要构建和完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要加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的分工合作。一是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和旅游服务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将已开发和将开发的重要景区景点名称作为核心要素申请注册为旅游服务商标,并鼓励扩展注册为民族民间工艺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商标,要依法运用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手段,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网。要加强市场监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以龙头企业为主成立各类旅游景区、旅游服务和旅游商品生产等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解决行业内部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行业自律。三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实施旅游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旅游产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旅游知识产权旅游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靠在开发旅游产品以满足游客需求的过程中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1)旅游景区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我国旅游景区类型丰富,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是自然风光类,这类景区以当地独特、优美的自然环境、自然生态为主。如:桂林、九寨沟、漓江、张家界以及各种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等。二是人文景观类。如:故宫、长城、龙门石窟、丽江古城等世界文化遗产和恒山、云台山、青城山、峨嵋山等风景区等。这类景区具有独特的风光、景物以及古迹,属于自然风景和历史的融合,同时也包括有独特的人文习俗、古老传统的文化传承。三是园林艺术类。园林艺术是各种美景和历史艺术结合而生成的人造景观。如:故宫、北海、颐和园、避暑山庄、华清池和苏州园林及各种私家花园。四是休闲娱乐类。如迪斯尼乐园、苏州乐园、太湖旅游度假区、各种影视基地等。五是红色旅游类。红色旅游是把红色人文景观和绿色自然景观结合起来,把革命传统教育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如井冈山、遵义会议旧址等。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主体成分,是旅游产业链中的中心环节,是旅游消费的吸引中心,是旅游产业面的辐射中心。对旅游景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首先,由于旅游景区的天然特质或人为打造,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因此,景区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都应用商标法进行保护,避免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旅游景区内各种旅游项目作为一类服务项目,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商标。其次,景区为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增加景区吸引力,往往安排专人进行活动项目的创新和推广,其中不乏有各种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表演形式和游戏活动。这些景区内自己创作并开展的表演形式和游戏活动,符合著作权法中的“音乐、杂技艺术、舞蹈、曲艺”范畴,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复制和抄袭,保护景区的创新积极性;再次,旅游景区的各种宣传资料、宣传布景,景区内部的各种建筑式样、各种特殊设施造型等属于思想表达的体现形式,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旅行线路旅行线路是指为了使旅游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观赏效果,由旅游经营者所设计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合理走向,而其中主要是如何合理高效地利用交通线串联若干旅游点或旅游城市(镇)。科学合理的旅行线路往往让游客心旷神怡,充满向往。旅行线路的设计者在创意与设计这些旅游线路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旅游资源、旅游者的喜好、支付能力、消费走向等因素,旅行线路的开发需要实地调研、考察、设计方案并选择以及试运行,成型的旅游线路又需要配套大力宣传等。总之,开发设计旅行线路往往需要旅游企业倾注一定精力,打造好这一旅游线路,增加其旅游魅力,更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样,一条旅行线路经过旅行社的设计、优化、整合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素的组合,而拥有了知识产权。旅行线路开发中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旅行线路名称和旅行线路设计、包装中的设计文案、宣传文字及模型、宣传光碟、录像、图片等部分。旅行线路名称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用商标法保护;旅行线路宣传光碟、录像、图片等往往反映设计者独特的价值考量和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形式中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两种作品形式;旅行线路宣传文字、旅行线路宣传资料中的地图、模型等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形式中“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3)旅游商品关于旅游商品,很多学者有不同界定。钟志平提出,“旅游商品是特指因旅游而产生购买的,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含有旅游信息或旅游地文化内涵的劳动产品,不包括商业性或投资性的购买对象”。罗明义提出,“旅游购物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购买的,对旅游者具有实用性、纪念性、礼品性的各种物质形态的商品,也称为旅游商品”。两者相结合更为科学。即旅游商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购买的,对旅游者具有实用性、纪念陛、礼品性的含有旅游信息或旅游地文化内涵的劳动产品。旅游商品作为旅游企业精心打造的产品往往凝聚了当地的特色旅游信息和特色旅游文化,而正是这种特色旅游信息和特色旅游文化构成了旅游商品的核心价值。对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必要。首先,许多旅游商品是设计者经过独立的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借助一定的材料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从而产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性活动。如编织工艺品、漆器工艺品、雕塑工艺品、陶瓷工艺品、蜡染制品等。这类旅游商品属于著作权范畴,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旅游工艺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特殊的生产技术和配方等往往能够大大提高旅游工艺品的质量、美观等,完全符合专利中对发明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这一要求,应该受到专利保护。最后,旅游商品作为一种商品,只要是经过旅游企业自己开发生产的,就可以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依法受到商标法保护。
第3种观点: 文物古迹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一、知识产权的类型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一)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二)工业产权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二、文物保护法全文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