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交通事故牵扯到责任双方的理赔问题时,是不能用社保的医疗保险。但在跟肇事方私了的情况下,按正常情况治疗下可以使用医保。事后双方可就医疗费赔偿问题自行协商解决,报销部分能否获得肇事方赔偿取决于协商的结果。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报销、公费医疗报销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各种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是受害人享有的一项福利,与损害赔偿没有关系,不能替代或抵消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不能免除侵害人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因为医疗费用已经为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而影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保险人只赔付医保部分,可能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了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要获得法律效力的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保险合同中明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免除非医保部分赔偿的,可以以加粗等形式明示。2、跟投保人直接明确。对免除保险责任的约定条款,需要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比如直接跟投保人明确说明不报销非医保部分等。3、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都将不产生效力。假设保险合同中,对不负担非医保部分未按照以上规定,投保人又对此不知情的,投保人可以积极主张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