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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和医保的区别?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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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务员生病住院费不是全部报销的。报销比例如下: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工费医疗的覆盖范围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公务员生病住院费不是全部报销的。报销比例如下: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工费医疗的覆盖范围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公务员生病住院费不是全部报销的。报销比例如下: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工费医疗的覆盖范围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可以享受公费医疗的主要对象具体如下: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3、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6、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7、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8、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事、劳动、财政、教育、建筑等部门各指派负责人员一人组织之;以卫生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及财政部门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署以下除外),均须组织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关于各该级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数额、等级的核定;(二)关于各该级公费医疗各项预算决算的提出和审查;(三)督导各该级各项公费医疗预防费用的统筹统支和管理运用;(四)督导、组织各该级公私医疗预防机构开展公费医疗预防工作;(五)关于各该级医疗预防机构之扩充、设置计划之审议;(六)其他有关各该级公费医疗实施各项原则之决定与问题的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二、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三、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四、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公费医疗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人员包括: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3、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6、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7、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8、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一、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该尽先转到当地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治疗,一般不应转到外地。 二、 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必须转到外地治疗时,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地治疗的, 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凡转到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的,须经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介绍转院治疗。没有经联系同意的,不要让病人直接前往。 三、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公务员已经取消公费医疗纳入医保。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审核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药品超出公费医疗可报销的范围,不予报销;2、未到指定医院就医,以及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等,限额以外部分不予报销;5、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3种观点: 可以享受公费医疗的主要对象具体如下: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3、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6、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7、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8、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事、劳动、财政、教育、建筑等部门各指派负责人员一人组织之;以卫生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及财政部门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署以下除外),均须组织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关于各该级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数额、等级的核定;(二)关于各该级公费医疗各项预算决算的提出和审查;(三)督导各该级各项公费医疗预防费用的统筹统支和管理运用;(四)督导、组织各该级公私医疗预防机构开展公费医疗预防工作;(五)关于各该级医疗预防机构之扩充、设置计划之审议;(六)其他有关各该级公费医疗实施各项原则之决定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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