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二、举止端正,谈吐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不涉足不健康场所,不乱拉男女关系。五、自觉维护部队荣誉。不发表有损军人形象、不利于部队稳定的言论。六、培养高深情操。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七、爱惜名誉,拾金不味,不受利诱,不失人格。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八、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九、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不浪费粮食和水电。十、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十一、保持就餐、学习、休息环境安静,不大声喧哗。十二、爱护公用设施,保持营区整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第二十条 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俭朴,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军人应该遵守《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之一,是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军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战区、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第三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第四条 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令,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军人应该遵守《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之一,是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军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战区、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第三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第四条 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令,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守纪律必须从细节做起,注重平时点滴养成。严守政治纪律需要体现在一言一行当中,其他各项纪律也都融合在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和学习生活之中,渗透在本职工作之中,要从一件一件的具体小事做起。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