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您好,没有证据可以起诉,是否能立案可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以提起诉讼,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没有证据也可以先行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符合立案要求,则可以立案。如不符合要求,法院会进行告知并限期补正,按法院告知的内容进行补正后即可立案。
第3种观点: 没有证据能够起诉,满足起诉的条件即可,但是如果没有证据的,原告难以胜诉。有关起诉的条件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起诉流程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证据分类如下:一、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3、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5、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