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以费的形式征收,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势在必行。 关于强化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首先,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社会保障税更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以德、法等国为代表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三者的不同之处:一是社会保障水平不同。一般来说,缴税制国家通常强调政府只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缴费制国家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更高,强制储蓄制国家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保障水平与个人账户积累程度直接相关。二是缴费和管理程序不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保险项目及其税率设置一般较为简单、明了,社会保障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管理比较集中;而实行缴费制的国家,保险项目设置比较复杂,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社会保障管理多由社会承担,制度复杂,管理分散;实行储蓄制的国家,保险项目按账户设置,一目了然,基金的收、付、管理由政府高度集中,但账户运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三是保险缴税(费)水平不同。美国和英国社会保障税率的综合水平都在20%左右,而法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费率都在40%以上,新加坡的 公积金 缴纳比例也高达40%,可见,实行缴费制和储蓄制国家的缴费率要远远高于实行缴税制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税率。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实行完全的储蓄制一般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其他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合。相对于复杂而分散化的缴费制来说,征税制的优势是,将社会保障完全置于政府的直接 管制 之下,保障项目设置相对简单、明了,统一税负、统一征管、统一支付和管理运营,各部门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管理效率高,约束机制强,国家承担的风险较小,而且这种模式由于税率水平适中,国家一般只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这就为补充性社会保险的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能较好地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选择目标。 其次,从国家经济调控上看,“费改税”更具有实效性。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一方面可以把社会保障纳入财政管理轨道,为财政直接管理社会保障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彻底打破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管理中政事不分、收支管一体化、监督乏力的格局。另一方面,可以将社会保障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提高社会保障效果打下坚实基础。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来源主体是社会保障税(直接征缴入库),对应的支出项目是各项社会保险支出。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社会保障事业收支状况,强化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主要有: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也是重要的公共资金。当前,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养老基金积累快速增加,现行政策规定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方式已不能适应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挑战愈益严峻,养老基金支付压力逐步加大。对此,要在继续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加快完善基金投资政策,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调动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拓宽基金来源,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以费的形式征收,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势在必行。 关于强化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首先,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社会保障税更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以德、法等国为代表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三者的不同之处:一是社会保障水平不同。一般来说,缴税制国家通常强调政府只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缴费制国家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更高,强制储蓄制国家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保障水平与个人账户积累程度直接相关。二是缴费和管理程序不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保险项目及其税率设置一般较为简单、明了,社会保障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管理比较集中;而实行缴费制的国家,保险项目设置比较复杂,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社会保障管理多由社会承担,制度复杂,管理分散;实行储蓄制的国家,保险项目按账户设置,一目了然,基金的收、付、管理由政府高度集中,但账户运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三是保险缴税(费)水平不同。美国和英国社会保障税率的综合水平都在20%左右,而法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费率都在40%以上,新加坡的 公积金 缴纳比例也高达40%,可见,实行缴费制和储蓄制国家的缴费率要远远高于实行缴税制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税率。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实行完全的储蓄制一般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其他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合。相对于复杂而分散化的缴费制来说,征税制的优势是,将社会保障完全置于政府的直接 管制 之下,保障项目设置相对简单、明了,统一税负、统一征管、统一支付和管理运营,各部门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管理效率高,约束机制强,国家承担的风险较小,而且这种模式由于税率水平适中,国家一般只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这就为补充性社会保险的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能较好地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选择目标。 其次,从国家经济调控上看,“费改税”更具有实效性。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一方面可以把社会保障纳入财政管理轨道,为财政直接管理社会保障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彻底打破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管理中政事不分、收支管一体化、监督乏力的格局。另一方面,可以将社会保障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提高社会保障效果打下坚实基础。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来源主体是社会保障税(直接征缴入库),对应的支出项目是各项社会保险支出。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社会保障事业收支状况,强化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种观点: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指的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1)社会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在基金的筹集、给付及基金资产的营运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管理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均体现了社会或政府行为。(2)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的,特别是积累基金,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预筹,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支付养老金的资金。(3)互助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劳动者的养老风险。主要表现为:①基金筹措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并从中划出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②基金营运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归全体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个人缴费多少分享;③除个人缴费储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它具有社会性,储蓄型,互助性,这些也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特性,社会性就是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它的储蓄性让人们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用来储备一份基金用来做以后的基本养老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二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国家财政补贴。企业缴费于税前提取也体现了国家补贴。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基金就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比如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或者个人储存的养老保险或者商业养老保险所筹集的总资金。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之后年老之人的基本生活。使人们免除后顾之忧,能够在年老的时候有所依靠,享受社会的稳定和美好,为社会减轻压力,享受天伦乐趣。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五险一金中最重要的保险。【法律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2种观点: 全国社保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是什么关系?没有关系。全国社保基金其实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部分彩票公益金划拨、国企股份的划转等等,作为储备基金使用,可以投资股票、基金等。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