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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来自日本的若干热轧钢产品反倾销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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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上诉机构报告(案号:WT/DSl84/AB/R),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端案作出裁决[1],裁定美国在该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和WTO协定。本案是WTO成立和争端解决机构运行以来国际贸易争端的又一典型。中国“人世”在即,笔者选择介绍这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加以评述,相信对于吸取经验以应对人世后我国与其他成员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以及进一步熟悉和理解相关协议都将有所裨益。一、案情简介1998年9月30日,**联合炼钢厂(UnitedSteelworkersofAmerica)和独立炼钢企业联合会(1ndependentSteelworkersU.nion)等几家美国钢铁生产商和组织分别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贸委”)提起申诉,要求对自巴西、日本和俄罗斯进口的部分热轧钢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随即,美国国贸委和商务部同时进行了调查。商务部在进行反倾销初步调查中认为,对所有已知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都进行调查是不现实的,因此,商务部从6家已知的日本生产商中根据产量选取了其中的3家,即KawasakiSteelCorporation(KSC),NipponSteelCorporation(NSC)和NKKCorporation(NKK)进行分别调查和计算倾销幅度,因为这三家企业在调查期间向美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占所有已知企业出口产品的90%以上。1998年11月16日,国贸委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认为从巴西、日本和俄罗斯进口的热轧钢产品已经对美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1999年2月19日,商务部确定经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对KSC、NSC和NKK分别征收67.59%、25.14%和30.63%的临时反倾销税。对于其余三家企业,则通过将以上三家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予以加权平均,从而得出35.06%的倾销幅度。随后,商务部对三家被调查日本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1999年4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1999年5月6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KSC、NSC和NKK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7.14%、19.65%和17.86%,其余企业则为29.30%。[2]据此,商务部于1999年6月29日发布反倾销税令。1999年11月18日,日本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第4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2款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Yl994)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就热轧钢反倾销案向美国提请磋商。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正式成立。

第2种观点: [关键词]日本,反倾销政策,特点一、日本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日本是世界上第五个最早实施反倾销制度的国家,其反倾销制度开始于1920年它所颁布的《海关关税法》,这一反倾销立法年代仅次于加拿大(1904年)、澳大利亚(1906年)、南非(1914年)和美国(1916年)之后。日本的反倾销制度历经修订和完善,构成了目前主要由《海关关税法》、《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法令》以及《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这三者构成的反倾销政策体系。至于日本反倾销法律和规则没有涉及的事项,则适用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根据日本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有三个,即:财务省(原大藏省)、受到倾销损害的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在不涉及农产品的情况下,主要是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两个部门。财务省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即计划和法规课,负责管理反倾销和反倾销税的相关事务。财务省负责受理日本所有有利害关系人的反倾销申诉,并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负责作出最终裁决。经济产业省的反倾销事务则由设立于通商管理局的通商政策计划和调查课负责处理。在反倾销调查中,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若干名职员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负责所有的反倾销调查工作,但由财务省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此外,日本的反倾销管理机构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其中,海关总署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执行机关,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反倾销案件的裁决提出有关建议,但该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日本的反倾销政策也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六条以及GATT《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日本反倾销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二是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步骤及反倾销措施。1.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1)存在倾销商品的进口。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销售产品的行为。因此,要确定进口的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关键是要确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日本反倾销政策规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这里所谓的“正常贸易”不包括以下三类交易:一是售价低于成本的交易,即销售价格不足以抵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一般管理费用以及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合理利润;二是产品的销售价格无法使生产商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产品的生产成本及一般管理费用的大批量的交易;三是发生在有关联关系的卖主和买主之间的交易。

第3种观点: 据消息,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实施期限为5年。 200年0月8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68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年4月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日本 韩国 进口 不锈钢冷轧薄板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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