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关键词]日本,反倾销政策,特点一、日本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日本是世界上第五个最早实施反倾销制度的国家,其反倾销制度开始于1920年它所颁布的《海关关税法》,这一反倾销立法年代仅次于加拿大(1904年)、澳大利亚(1906年)、南非(1914年)和美国(1916年)之后。日本的反倾销制度历经修订和完善,构成了目前主要由《海关关税法》、《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法令》以及《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这三者构成的反倾销政策体系。至于日本反倾销法律和规则没有涉及的事项,则适用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根据日本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有三个,即:财务省(原大藏省)、受到倾销损害的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在不涉及农产品的情况下,主要是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两个部门。财务省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即计划和法规课,负责管理反倾销和反倾销税的相关事务。财务省负责受理日本所有有利害关系人的反倾销申诉,并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负责作出最终裁决。经济产业省的反倾销事务则由设立于通商管理局的通商政策计划和调查课负责处理。在反倾销调查中,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若干名职员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负责所有的反倾销调查工作,但由财务省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此外,日本的反倾销管理机构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其中,海关总署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执行机关,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反倾销案件的裁决提出有关建议,但该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日本的反倾销政策也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六条以及GATT《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日本反倾销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二是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步骤及反倾销措施。1.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1)存在倾销商品的进口。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销售产品的行为。因此,要确定进口的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关键是要确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日本反倾销政策规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这里所谓的“正常贸易”不包括以下三类交易:一是售价低于成本的交易,即销售价格不足以抵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一般管理费用以及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合理利润;二是产品的销售价格无法使生产商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产品的生产成本及一般管理费用的大批量的交易;三是发生在有关联关系的卖主和买主之间的交易。
第3种观点: 据消息,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实施期限为5年。 200年0月8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68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年4月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日本 韩国 进口 不锈钢冷轧薄板 措施
第1种观点: 为全世界最大的市场,美国一直是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重点开发对象。但是近年来,随着一个又一个来自美国的反倾销调查,这个最大的市场开始对部分中国产品说“不”。面对美国的反倾销,大部分中国企业选择了应诉。但是,在反倾销案被美国行政当局终裁之后,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并非案件的最终结束。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终裁了,也有将案件扳回的可能。这个途径就是:上诉近期,中国苹-果汁和玻璃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一些斩获,他们的经历颇能说明问题苹-果汁:6年官司保住市场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苹-果汁对美出口量一直很大。1998年10月,有消息从美国传来,由于中国苹-果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苹-果汁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当时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倚赖出口,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受阻,对中国的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在这种危机的情况下,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未雨绸缪,于1998年11月在苹-果生产大省陕西召开紧急会议,为即将到来的反倾销较量做动员。商会的态度非常明确,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企业保住美国市场的惟一出路。在商会的动员、协调下,**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表态应诉。1999年6月,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主管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起诉书中,该协会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随后,美国调查机构立案。中国方面,有11家企业参加应诉(后一家中途退出)。2000年6月,美国方面做出终裁,中国企业损害成立。美国商务部裁决的税率为零至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尽管在这个裁决结果中,有中国企业获得了零税率,而且整体倾销幅度低于美国起诉方的请求,但是,中国企业仍然认为,这个结果是不公正的。经过协商,他们一致决定将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2000年7月,9家应诉企业联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终裁零税率企业未参加上诉)。这场官司一打数年,直到2003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决。根据终审裁决,中国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继续维持51.74%。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在终审裁决后60天内可以上诉。美国商务部最终放弃上诉,并于2004年2月9日签署了反倾销修正令。据介绍,这是中国农产品企业在反倾销案中,首次“告倒”美国商务部。
第2种观点: 自我国加入世贸依赖,对外的贸易额和贸易规模都在迅速的扩大,在入世的短短三年来我国对外的总贸易额就已经突破了万亿美元,截止到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额同比增长近百分之一百五十,突破了两万五千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四分之三左右。从2001年到2008年的七年当中我国进出口总值就已经达到了11万亿美元。即便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2008年,我国对外的贸易额仍然同比增长了近五分之一,这也证明了我国出口能力逐年加强,但是与此同时伴随增多的也有非常多的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主要体现在反倾销诉讼方面。截止到2000年底,已经有超过30个地区和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涉及案件高达450多起,涉及的贸易金额多大数百亿美元。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逐渐增加,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这些反倾销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各类经济体的出口贸易高速增长给其他进口国的同质或者相关的产业造成了非常大的竞争压力。2.随着自由贸易的发展,原有的关税的保护作用逐渐下降,一些非关税的竞争措施受到了很多国家的欢迎,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反倾销措施。3.我国经济的发展结构不合理,从而导致了出口的结构性问题,在某一行业的产品大量输出造成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萧条。4.很多进口国家本身的反倾销政策直接增加了反倾销案件的质量。另外,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也十分猖獗,这就导致了整个经济的局势不明朗,很多国家的夕阳产业或者发展中国家的重点产业都有可能受到外来产品的影响,导致了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保护自己所属范围内的经济。除此之外,很多企业对于反倾销诉讼的不及时也导致了反倾销诉讼的频发,很多的国家甚至还将中国视为计划经济国家,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产品输出更容易被倾销产品输出,更加导致了我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甚至低于产品直接进行倾销以抢占市场,这就直接导致了实际的反倾销。
第3种观点: 做为国际贸易摩擦表现的一个方面,反倾销是在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盛行的大环境下发生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构成了我国当前频繁遭遇外国反倾销的外部成因,而外向型经济存在的问题构成了我国出口商品被反倾销的内部成因。(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使中国近来遭受反倾销迅速增加。首先,世界贸易下滑导致反倾销剧增。其次,中国外贸率先止跌回升,使其出口商品成为国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二)出口贸易结构不合理。出口贸易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出口市场过于集中;2)主要出口的商品是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品;3)对主要出口市场的贸易顺差过大。(三)出口导向战略带来的弊端。我国政府一直把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扩大出口,各级政府都积极对外招商引资,大力扶持出口创汇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开放,中国还付出代价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一、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国外反倾销的现状特点。1.被反倾销调查与制裁的数量均远高于其他WTO成员。2.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超过发达国家。3.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华反倾销在短期内不仅增幅大,而且与反补贴合并调查的案件增多。4.涉案反倾销商品范围广。5.我国成为动用反倾销规则较多的WTO成员的主要反倾销对象。6.对华反倾销制裁会发生消极连锁反应。二、应对建议由于反倾销能够直接限制到具体的企业对进口国的出口,所以反倾销成为进口国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所采用的主要手段。虽然反倾销应诉的主体是企业,但针对当前频频来袭的反倾销,我国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应携手一道,积极应对。1.强化应对反倾销意识和研究应对策略。2.企业自行主动预防。3.调整企业外向经营模式。4.国家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宏观调控。5.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应诉和起诉机制。6.改善贸易环境。参考文献及资料:[1]党军冯*宪,《国际贸易摩擦现状及我国的对策》,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7期[2]尹翔硕李*顶,《边际保护、加权福利与中美贸易摩擦的成因》,财经问题研究,2008第4期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