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判缓刑司法所报到流程是怎样的

判缓刑司法所报到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爱go旅游网
第1种观点: 犯罪分子被判缓刑后,不是去司法局报到,而是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一、被判缓刑可以外出经商吗判缓刑不可以外出经商的,虽然判缓刑了也属于服刑人员,行动自由是受严格的,特殊情况须离开居住地的,七日内须经司法所审批,七日以上须报司法局审批。同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相关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要求。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人民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机关。三、危险驾驶罪判缓刑需要哪些条件危险驾驶证判缓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关于缓刑的手续,判了缓刑之后,会出具执行通知,携执行通知到司法局去报道,司法局会出具报道单,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区矫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2种观点: 7天内。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县司法局批。判缓刑7天之内要和司法局联系。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实施社区矫正,具体由司法所实施。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监管。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电话汇报、当面汇报。每周至少当面或者电话汇报一次;缓刑是指全面缓刑,又称缓量刑。 对违反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有罪,暂不执行判决的处罚。 缓刑是特定调查机关在一定考验期内调查罪犯,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处罚的制度。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拘役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这表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给予缓刑。)2)犯罪分子确实悔改,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危害社会。 即认为不关押也不会危害社会。)3)以上两项中缺一项。 另外,根据刑法,对于累犯,无论刑期长短,都不能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于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定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可见,缓刑考验期不得短于原审刑期,可以等于或者超过原审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缓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