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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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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请专业拆迁律师的原因:1、被拆迁人相对于拆迁人地位的失衡;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信息的不对称;3、被征地拆迁人专业水平不足。房屋拆迁应注意哪些问题房屋拆迁先予执行应注意的问题: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可申请先予执行。2、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允许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在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期间内,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私人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6、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安置房买卖要注意哪些事项安置房买卖要注意的事项有:1.要查看安置房的房产证,产权人是谁;2.如果没有房产证,一定要看拆迁协议以及其他手续,并在合同里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3.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一般条款外,还要明确支付方式以及延迟交房等事项;4.最好将买卖协议进行公证,降低风险。房屋拆迁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注意事项如下: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买卖房屋都有哪些注意事项注意下列问题:1、要明确房屋权属。要注意产权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个人,是否存在共有人。2、选择正规中介机构。3、注意房屋结构以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注意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第2种观点: 拆迁律师在你所在地找更靠谱一些,可以面对面的和律师聊,这样可以快速了解这个律师靠不靠谱。一、选择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必须是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律师这个职业可以分为很多方向。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律师办案自然更专业,而征地拆迁维权的过程则是一个相当繁琐的过程,自然需要团队配合。这个时候,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个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律师团队。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个特殊的拆迁律师团队, 北京绝对是第一选择。一方面,拆迁需要打交道、北京,当地政府的律师,不受当地约束,与政府对抗不考虑人情关系,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另一方面,北京是中国拆迁数量最多的律师团队。比如知名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有好几个律师团队进行征地拆迁。二、选定一个沟通顺畅的主办律师在找到一个好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后,自然要在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内部选择一个牵头律师。一个好的团队肯定会根据案件给委托人指派一个有针对性的牵头律师,一般是根据团队的推荐。然而,土地征收拆迁案件的维权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和律师反复沟通如何办案,因为每个人的表达和思维习惯都不一样。如果一定要选择沟通顺畅的律师。只有通过顺畅的沟通,律师才能更好地理解辩护人的意图和目的,更有利于权利的维护和实现。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综上所述,无论在哪个阶段,都可以要求拆迁律师介入维权,但维权的效果和难度是不同的。衷心希望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面临不合理补偿或非法强拆,一定要请律师及早介入,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不要等到强拆或血腥冲突之后。一般来说,找拆迁律师介入拆迁补偿谈判阶段是最好的时机,也越容易达成合理补偿,顺利搬迁。

第3种观点: 房屋拆迁,可以找律师。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1种观点: 目前房屋拆迁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房屋征收的决定阶段。包括申请、规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资金到位等,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常见的是地方政府部门违规操作或者偷换概念,例如以某个意见代替相关征收文件,“先上车后补票”等,这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亵渎,也对广大被拆迁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第二阶段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就是协商安置拆迁补偿事宜,这是拆迁双方互相试探和摸底的阶段,被拆迁户如果有坚强的法律盾牌,自然胸有成竹不会心生胆怯,加上对征收方违法点的精准打击,是最容易获取合理补偿而顺利完成拆迁大业的。第三个阶段是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阶段。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原来的裁决程序已经被补偿决定程序所取代,然而这两个程序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对方一发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来临,如果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还是无动于衷,那就大错特错,而是应当抓紧时间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阻止强拆到来。许多当事人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不收补偿决定书,不理征收方,殊不知这种的消极做法于事无补。如果在这个阶段仍然无为而治,就是在等待别人在拆你的房子。第四个阶段是房屋征收的实施阶段。即强制拆迁阶段。到了此时,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已经是比较被动的时候了。但是,因为征收方在征收程序上往往存在违规操作,所以被拆迁户还是有机会扭转局面的。一、没有房产证的房被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吗进行拆迁补偿时,为确保补偿款交给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所以拆迁补偿时会查看对方的房产证。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被拆迁时可能会影响补偿,比如农村建房、小产权房等,不过,可以先确定拆迁补偿的范围。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并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所以,没有房产证的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要先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即属于违法建筑: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所以若是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以上的违法建筑,那么还是可以要求拆迁补偿。比如实际中许多宅基地建房就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违法建筑。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必须有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才能够进行拆迁。如果擅自进行拆迁的话,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有第三方人员或者是资本方随意进行拆迁的话,就可以向法院进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政府部门的话可以向监察委或者是信访部门提起相关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种观点: 房屋拆迁,可以找律师。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然有用,律师可以向你提供咨询,代理交涉,为你争取最大利益,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第一,利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提供专业建议。第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调查政府拆迁的违法点。第三,对簿公堂,审查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第四,据理力争,在谈判桌上争利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种观点: 择合适的拆迁律师可以从知名度与美誉度的角度去选择。选择律师可以从以下两点:1、选择专业性较高的律师较为稳妥,在法律领域中,律师根据专业种类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例如征地拆迁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等等,因为法律是由一套庞大的法律体系组成,只有律师专注领域才可以细化研究、提升维权成功率,对于房屋拆迁领域来说;2、选择有责任心的律师,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律师的责任心应当放在首位,对被拆迁人负责,受被拆迁人监督,以其所忧为忧,以其所喜为喜。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选择有耐心和责任心的律师,有耐心的律师会更好的体会和融入被拆迁人的情感,产生共鸣;有责任心的律师会全程为被拆迁人服务到底,为拆迁补偿保险。有了以上的两个考量办法,被拆迁人还要注意的就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具体适用,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了解律师最直接的办法也就是和律师的面对面沟通,通过律师对拆迁问题的详细分析和充分解答,并结合在咨询过程中律师的谈吐交流和思维逻辑,具体决定最为适合自己的律师来为自己维护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3种观点: 拆迁补偿不是必然需要律师,但是在拆迁补偿中委托律师处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维权指导。拆迁律师有长期的维权经验,清楚拆迁中的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专业知识,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就会处于主动的地位。第二:拆迁项目调查。律师通过到相关部门的调查,能够明确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这样就知道该从何处入手维权。第三:参与评估。被拆迁的房屋到底值多少钱,应该得到怎样的安置才算公平,只有专业律师才能给出正确的指导意见,律师可以提供相对客观的补偿参考标准,这样既避免了漫天要价行为,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第四、参与行政谈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时,一方可以请求行政裁决,这时被拆迁人需要陈述达不成协议的事实和理由,需要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五:确定补偿合理合法。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律师可以以其经验和专业知识达到依法拆迁,依法补偿的目的。第六:协商谈判。当律师通过前期的的调查、研究,取得大量一手材料之后,就掌握了与拆迁人协商的筹码,再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对方进行协商,进退有据,才能够达到最满意的谈判效果。一、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办啊房屋拆迁补偿,如果征拆双方没有谈拢,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一般都是因为拆迁方给的补偿比较低导致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提高拆迁补偿。怎么争取提高拆迁补偿呢,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主动收集拆迁方发布的文件材料和保存好房屋的证件手续,比如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测量单,分户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分析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为进行补偿谈判增加筹码,争取谈判提高拆迁补偿。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在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介入政府征收工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律师业务,也是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减少拆迁矛盾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政府征收,可以确保政府征收工作的合法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实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在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介入政府征收工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律师业务,也是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减少拆迁矛盾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政府征收,可以确保政府征收工作的合法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实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3种观点: 拆迁补偿不是必然需要律师,但是在拆迁补偿中委托律师处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维权指导。拆迁律师有长期的维权经验,清楚拆迁中的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专业知识,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就会处于主动的地位。第二:拆迁项目调查。律师通过到相关部门的调查,能够明确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这样就知道该从何处入手维权。第三:参与评估。被拆迁的房屋到底值多少钱,应该得到怎样的安置才算公平,只有专业律师才能给出正确的指导意见,律师可以提供相对客观的补偿参考标准,这样既避免了漫天要价行为,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第四、参与行政谈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时,一方可以请求行政裁决,这时被拆迁人需要陈述达不成协议的事实和理由,需要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五:确定补偿合理合法。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律师可以以其经验和专业知识达到依法拆迁,依法补偿的目的。第六:协商谈判。当律师通过前期的的调查、研究,取得大量一手材料之后,就掌握了与拆迁人协商的筹码,再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对方进行协商,进退有据,才能够达到最满意的谈判效果。一、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办啊房屋拆迁补偿,如果征拆双方没有谈拢,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一般都是因为拆迁方给的补偿比较低导致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提高拆迁补偿。怎么争取提高拆迁补偿呢,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主动收集拆迁方发布的文件材料和保存好房屋的证件手续,比如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测量单,分户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分析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为进行补偿谈判增加筹码,争取谈判提高拆迁补偿。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2种观点: 网上能找拆迁律师。对于中国的律师行业而言,民商事案件代理的律师最为多,其次是刑事、经济类案件的律师,这类传统领域律师占到律师总数的99%都不为过,反而专业做行政诉讼的律师比较少。对于征地拆迁案件而言,其需要的专业知识尤为重要,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找拆迁律师方法如下:1、获取契合需求律师的途径:可以通过在当地论坛网站查询、通过熟人介绍、较为知名的律所官网查看等信息观察契合需求的律所和律师团队;2、律师团队的选择:选择当地较为知名的律所;选择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团队,可以询问其办理的拆迁案例;选择胜诉率较高的律师团队;选择沟通顺畅,互相合得来的律师团队。以上几点可以有一方面比较突出,或者机房门面综合下来比较优秀。在办案的过程中,被代理人可以从多方面观察律师团队的作风,办案态度等,中间保持积极顺畅的沟通,如果感觉选择了不靠谱的律师团队,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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