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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纠纷可以风险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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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双方协商委托费用及事项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2种观点: 房屋拆迁纠纷不可以风险代理,房屋拆迁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房屋拆迁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1、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当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确定好了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拆迁。在还没有达成补偿决定就要求被拆迁方搬迁是违法的。2、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房屋被拆迁,谈到征收补偿,必然涉及到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该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否则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就是不合法的。3、被拆迁方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房屋被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房屋被拆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给钱一种是给房,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方有选择的自由,如果拆迁方一刀切的给钱或者给房,不给被拆迁方选择的机会,那么是违法的。4、禁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强拆。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各种粗暴的行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停水、停电等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会在半夜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并辩称是偷拆、误拆,不管是断水、断电、强拆、偷拆、误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双方协商委托费用及事项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1种观点: 不可以,在拆迁案件咨询中,总有被拆迁人希望律师能适用“风险代理”——被拆迁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补偿结果提升后被拆迁人再按照补偿提升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用。被拆迁人或许会觉得,这样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并且促使拆迁律师更为尽职尽责地办理好案件,自己作为委托人的权益也才会更有保障。不过,这种付费模式不会被任何一个拆迁律所、任何一位拆迁律师所接受,原因就在于它是被明令禁止的。禁止“风险代理”的关键在于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类型不适合这样约定。至少有以下两点理由:1.征地拆迁纠纷的代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帮助被拆迁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赔偿,监督征收方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目标。而风险代理案件的目标追求则是帮助委托人获取“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争取到的金额越大,律所和律师的收入也就越高。毫无疑问,这样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不符合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要求的。征收拆迁本质上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实施的国有化行为。作为“政府行为”,其补偿安置数额的多少既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乃至于千千万万老百姓的贡献息息相关。“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法律层面是有标准、可评估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容词。而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得寸进尺的补偿利益,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在客观上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谓“利益最大化”,本身没有毛病。但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则必须增加一个限定语——基于法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下的“利益最大化”。风险代理在这样的案件办理原则之下,的确没有存在的可能性。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容任何人拿来“下赌注”的,“适可而止”对双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结果。2.“风险代理”将会极大的增加拆迁律所、律师的债权风险,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实务中,分期支付的“后续代理费”收不上来几乎是所有律所都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在征拆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在前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后,律师就会开展全方位的维权工作。随着时间的推进,案件的进展将变得“有目共睹”甚至效果显著,被拆迁人可能不断获得与拆迁方面对面协商、谈判的机会。换言之,只要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法律程序“使上了劲”,被拆迁人便随时可能在协商中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甚至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束本案的争端。而直到征拆双方握手言和签约之时,律所的后续代理费都还没有收上来。能不能收得上这笔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费用,基本上全凭被拆迁人的个人诚信。如果被拆迁人恶意不支付后续代理费,律所和律师的办法是不多的,而如果代理初期再没收费,律师就全白干了,这无疑是这个行业所不能承受的。另一方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环节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不在场,甚至是对此毫不知情。究竟签下来多少补偿利益,征收方知道,被拆迁人知道,唯独律师未必知道。在这种客观情况下,约定按补偿利益的百分比取得代理费用,也显得难以实现。

第2种观点: 因为法律不允许律所接受风险代理,接受风险代理的律所不是专业的正规的团队。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需要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所以律师要遵守相关的规定,针对此类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违反相关规定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此时,当事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不能风险代理的: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二、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的区别是什么?1、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2、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3、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双方协商委托费用及事项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1种观点: 房屋拆迁纠纷不可以风险代理,房屋拆迁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房屋拆迁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1、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当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确定好了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拆迁。在还没有达成补偿决定就要求被拆迁方搬迁是违法的。2、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房屋被拆迁,谈到征收补偿,必然涉及到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该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否则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就是不合法的。3、被拆迁方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房屋被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房屋被拆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给钱一种是给房,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方有选择的自由,如果拆迁方一刀切的给钱或者给房,不给被拆迁方选择的机会,那么是违法的。4、禁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强拆。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各种粗暴的行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停水、停电等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会在半夜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并辩称是偷拆、误拆,不管是断水、断电、强拆、偷拆、误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2种观点: 因为法律不允许律所接受风险代理,接受风险代理的律所不是专业的正规的团队。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需要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所以律师要遵守相关的规定,针对此类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违反相关规定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此时,当事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不能风险代理的: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二、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的区别是什么?1、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2、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3、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双方协商委托费用及事项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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