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法法律关系就是民法体系的基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