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旅游业开具的是服务业。2、服务业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3、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续。4、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领购簿。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第3种观点: 旅游服务开具方式如下:1、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应开具增值普通;2、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专用。普通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专用完全一致。一、种类有哪些专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1、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2、机动车销售统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3、货物运输业专用: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一致。二、的开具规定(一)普通的开具规定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专用的开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第1种观点: 旅行社可以开具以下项目:1、旅游费用:包括线路费、交通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旅游相关费用;2、住宿费用:包括旅行社代订的酒店、宾馆等住宿费用;3、餐饮费用:包括旅游期间的餐饮费用,如早餐、午餐、晚餐、茶水等费用;4、购物费用:如果旅行社安排了购物活动,可以开具购物费用的;5、保险费用:如果旅行社提供旅游保险服务,可以开具保险费用的。旅行社规定主要包括:1、种类:旅行社通常开具普通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具体开票种类需要根据实际交易类别和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2、内容:上应当包含旅游服务的基本信息,如旅行社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号码、购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旅游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额等;3、金额:金额应当准确无误,并且数字和大写金额一致;4、税率和税额:上应当标明适用的税率和税额,并且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5、格式和印刷: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刷要求清晰、完整;6、签章和盖章:需要加盖旅行社的公章和税务机关的专用章,以确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旅行社在开具时,需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旅行社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领用、存储和销毁等环节的控制,避免管理漏洞和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法律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的纳税人]有关 (三)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第3种观点: 旅游服务开具方式如下:1、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应开具增值普通;2、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专用。普通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专用完全一致。一、种类有哪些专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1、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2、机动车销售统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3、货物运输业专用: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一致。二、的开具规定(一)普通的开具规定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专用的开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法律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的纳税人]有关 (三)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第2种观点: 1、旅游业开具的是服务业。2、服务业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3、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续。4、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领购簿。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第3种观点: 旅游服务开具方式如下:1、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应开具增值普通;2、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专用。普通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专用完全一致。一、种类有哪些专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1、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2、机动车销售统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3、货物运输业专用: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一致。二、的开具规定(一)普通的开具规定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专用的开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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