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
甲方为 公司,乙方为 。
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于月日结束。
经部门主管及人事部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个月,直至年月日止,以作深入考核。
本协议均属双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协议上签名确认,人事部留存备档。
本协议一式两份,员工本人一份,人事部留存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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