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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哪些人可以在本市延长养老保险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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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延长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时,下列人员缴费延长地为本市: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累计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

符合规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下列规定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缴费延长地为本市: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向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申请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人员,应填写《缴费延长地确认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和户籍、就业、历年缴费等材料。其中,需要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凭《缴费延长地确认表》向确认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缴费延长地确认为本市的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人员,在本市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不再填写《待遇领取地确认表》,直接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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