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深刻理解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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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我们已深入认识并严格执行,包括:(1)完善实施机制:签署责任书,明确职责;(2)加强社会监督:设举报箱、公示举报电话,让公众参与到防控措施的施行中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